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2025年第29号
按照有关要求,现将抽检发现的:河北冀安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在2025年6月16日出具的No:JA25CJ03266S的检验报告书,检验结论:经抽样检验,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-2021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》要求,检验结论为不合格。抽检日期:2025年5月21日,该1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处置情况通告如下:
1批次食品原料(姜)核查处置情况
(一)基本情况
食品原料名称:姜,被抽样单位:河北省赵县第五中学。
检验结论:经抽样检验,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-2021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》要求,检验结论为不合格。
(二)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
河北冀安检测服务有限公司2025年6月16日出具了河北省赵县第五中学采购的食品原料(姜)不合格的检测报告(N0:JA25CJ03268S),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20日送达当事人,我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,该学校收到上述报告高度重视,对上述问题进行全面整改,并提交了整改报告,
当事人购进不合格食品原料(姜),其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: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,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。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,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”的规定。当事人履行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五十三条:“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,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(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)。”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三十六条“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,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,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,可以免予处罚,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;造成人身、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,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”的规定,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。
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
2025年8月27日